法律文件

服務條款與免責聲明

本條款自 2026-04-28 起生效。使用者於註冊、送出老師申請、或使用本平台任一功能時,即視為已閱讀並同意本條款全部內容。若不同意本條款任一項,請勿使用本平台服務。

第一條平台定位

象群老師 HerdPlay(下稱「本平台」)為兒童照護與教育服務之居間媒合平台,提供家長與服務提供者(下稱「老師」)認識、溝通、成立服務合約之資訊服務。本平台非雇主、非仲介、非服務合約之當事人,亦不為老師之教學品質、服務結果或個人行為背書。

第二條身分審核範圍

本平台對老師執行下列審核:(1) 中華民國籍老師:身分證正反面文件核對;非中華民國籍老師另行核對護照、外僑居留證(ARC)、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或等效開放式工作權文件,並至勞動部及移民署網站交叉驗證;(2) 自我介紹、服務類型、服務地區之人工審閱;(3)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必備繳交(台籍:3 個月內由戶籍地警察局核發之良民證;外籍:原國家警方核發之 Police Clearance Certificate 或等效文件)。未繳交者本平台不予通過;(4) 依服務類型所需之相關專業證照(保母類別老師另強制檢核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證書);(5) 審核員以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等主管機關公告之兒少福利不適任人員資料,進行人工逐筆比對。 本國籍且勾選保母類別之申請人,如已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且持有在效期內之登記證書者,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5、§11(登記前及每 6 年換證時,主管機關均須查驗 3 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平台得以該登記證書(影像 + 字號 + 發證縣市 + 有效期皆完整提交且不延後)作為前項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合法等效替代,免另行上傳良民證。登記證書到期、屆期未申請換發致登記廢止、或經主管機關依法撤銷或廢止登記時,該替代失效,老師應於 7 日內主動通知平台或改採上傳良民證。 上述審核僅為形式核對與書面查驗,不擔保老師之人格特質、教學成效、對特定兒童或家庭情境之適合性。家長應在站內聊天、實際會面後自行做最終判斷。

第三條兒童安全與服務風險

家長理解並同意:教育與照護服務本質上存在風險。本平台於審核時已盡合理努力,但無法完全預測或排除老師於服務期間之個別行為。家長於服務進行期間應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第一次合作先安排短時段試看、家中有其他成人在場、設置家中監看設備、保留雙方站內溝通紀錄。因老師個人行為所生之任何損害,由老師依法自行負責;本平台僅於法律規定有重大過失或故意之情況下,負相應責任。

第三·一條非醫療/療育聲明與診斷禁令

本平台提供之服務為陪玩媒合,不構成醫療、心理諮商、療育、特教或任何專業診斷服務。平台之陪玩姐姐/陪玩哥哥/老師均非醫師、臨床心理師、治療師或特教專業人員,於服務過程中不得對家長做出包括但不限於「自閉、過動、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DHD)、感覺統合失調、發展遲緩、學習障礙、心理疾病」等任何醫療或心理之診斷性陳述。若觀察到孩子疑似有特殊狀況,老師僅得建議家長「尋求專業醫師、臨床心理師或治療師之評估」,不得自行下結論。 家長理解並同意:本平台服務不能取代任何醫療、心理、療育或特教專業服務;若對孩子之發展、行為或心理狀態有疑慮,應直接諮詢合格之醫療或心理專業人員。因老師違反本條規定所致之損害,由該老師依法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醫師法第 28 條、心理師法第 42 條及相關民刑事責任);本平台得對違反者依情節警告、停權或永久終止帳號。

第三·二條稱謂規範(陪玩姐姐/老師)

為避免家長混淆、並符合教育現場慣例,本平台依老師之學歷狀態分流稱謂:(1) 未大學畢業之在學學生,平台公開頁面僅使用「陪玩姐姐」(女性)或「陪玩哥哥」(男性)為稱謂,不得對外自稱「老師」;(2) 已大學畢業者(不論是否持有教師證),始得稱為「老師」。老師申請時應據實勾選「目前身份(在學學生 / 已畢業)」,畢業後應於會員中心主動更新。虛偽陳述身份者,本平台得撤銷上架、凍結或終止帳號。

第三·三條非居家式托育機構聲明

本平台為陪玩媒合之資訊服務,非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非托育機構,亦非居家式托育服務中心。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相關兒童托育法令,居家式托育服務(含到府保母、居家托育人員、嬰幼兒全日或半日托育)應由服務提供者本人向戶籍地或服務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登記後,方得對外提供托育服務。 本平台之「到府老師 / 保母」類別老師,其托育人員登記、證照有效期、環境安全檢核、訪視紀錄、投保與記點狀態等,均由該老師本人依法向主管機關辦理並自負其責;本平台僅進行身份、文件之形式查核與媒合,不代為申請登記、不擔任雇主、不代收托育費用、不介入服務契約。家長於預約到府類型之服務前,應主動向老師確認其托育人員登記字號、發證縣市、有效期等資訊,並可逕向主管機關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查證;因老師未依法登記或違反托育相關法令所致之任何責任,由老師依法自負,本平台得依本條款終止違規帳號。 「陪玩老師」「兒童家教 / 才藝老師」「課後陪讀老師」等非到府托育類型,定位為教學、活動帶領或家庭作業指導等資訊服務,非屬前開托育服務;惟家長與老師均應避免以該類別名義從事實質托育行為(例如單獨長時間照顧 2 歲以下幼兒、家長不在場之全日照顧等),以免觸犯前開法令。 【實質托育警示機制】當家長透過閃電配對或下單流程,所選需求落入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平台將於送出前彈出警示,提醒家長該需求接近居家托育之定義、應改尋登記居家托育人員或洽詢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並要求家長明確勾選「我已知悉並仍要送出」始得提交:(a) 受照顧兒童年齡含未滿 2 歲幼兒;(b) 單次或週期性服務時段達 3 小時以上;(c) 所選老師類型為陪玩或才藝老師(非保母類)。家長勾選確認後,即視為已了解平台不擔保此類需求是否符合托育法令、責任由家長與老師自行依場外契約處理。 【長期保母 / 長時段案件之共同理解書】凡屬「長期固定保母」類型(週期性照顧)之洽詢,雙方於開啟對話前須各自勾選並同意一份「共同理解書」,內容包含:本案非屬登記居家托育服務、平台不介入契約成立、責任由雙方場外協議處理、家長保留要求老師出示居家托育登記證書之權利等。共同理解書之勾選紀錄會以系統訊息形式留存於對話中,作為日後爭議時雙方理解一致之證明。

第四條費用與金流

本平台僅提供媒合資訊服務,不經手金流。服務費用由家長與老師於站內談定後,由雙方自行收付。本平台不代收代付、不為任何付款義務提供擔保,亦不介入個案費用爭議之仲裁。所有金錢往來之憑證、收據、發票,由老師依法開立;稅務責任由老師自行承擔。

第五條服務合約關係

家長與老師達成預約後所成立之服務合約,為雙方間之獨立契約關係,本平台非該契約之當事人。服務內容、時間、地點、收費、取消與改期之細節,由雙方自行約定。本平台留存之站內訊息、預約與評價紀錄,僅作為雙方日後釐清事實之證據參考。

第六條爭議處理

因服務品質、費用、取消、到場準時性等所生之爭議,由家長與老師先於站內訊息自行協商。本平台不介入個案協商,亦不為任一方做出仲裁或處分建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平台有權依平台內部規定對帳號做出警告、暫停或永久終止:(1) 提供不實身分、偽造文件;(2) 反覆臨時取消、無故缺席、擾亂平台秩序;(3) 涉及犯罪、違反善良風俗之行為經查證屬實;(4) 其他經本平台認定嚴重違反本條款之行為。

第七條使用者產生內容

老師之自我介紹、家長之需求敘述、雙方站內訊息及評價,均由使用者自行輸入,內容之真實性、合法性、適當性由輸入者自行負責。本平台不對全部內容進行事前審查,但接獲檢舉並查證後,得移除違法、侵權或違反本條款之內容,並視情節對該帳號做出處置。

第八條外部連結與站外聯絡

本平台鼓勵雙方於預約成立前全程使用站內訊息溝通。若使用者自行透過 LINE、電話、電子郵件、其他即時通訊軟體或線下方式交換聯絡資料並進行溝通,由此所生之任何風險、糾紛、資料外洩或財務損失,本平台不負任何責任。

第九條個人資料

本平台對使用者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依《隱私權政策》另行規範。身分證、良民證、薪轉帳號末 5 碼等敏感資料,僅供後台審核人員為驗證目的使用,不對外公開。家長提供之兒童年齡、特殊需求等資訊,僅在配對成立後分享予該位老師,不對整站公開。

第十條服務可用性

本平台得隨時因維護、升級、不可抗力或依法令要求,暫停或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無須事前個別通知。因此所生之不便或損失,於非故意或重大過失之範圍內,本平台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責任上限

於法律所允許之最大範圍內,本平台對任一使用者因使用本服務所生之直接損害,責任上限為新台幣 5,000 元;若使用者於事故發生前 12 個月內透過本平台支付予本平台之服務費總額高於 5,000 元者,以該服務費總額為上限。 前開責任上限不適用於下列情形:(1) 本平台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2) 因人身傷害或死亡所生之損害;(3) 消費者保護法、民法第 247-1 條等強行法規所不得事先排除或限制之法定責任。本條款其他文義不得解釋為排除前開強行法規下使用者本得享有之權利。

第十二條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條款及因本服務所生之一切爭議,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條款或本服務發生訴訟者,其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第 47 條等相關規定定之;消費者得依法選擇消費關係發生地或消費者住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平台不以定型化條款限制或變更前開法定管轄。

第十三條外籍老師合法工作權

非中華民國籍之老師,申請加入本平台時須已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合法居留(外僑居留證 ARC)並具備合法工作權。合法工作權態樣包括但不限於:(1) 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2) 開放式工作權 ARC;(3) 永久居留證(APRC);(4) 依親居留;(5) 中華民國國民配偶之居留。外籍老師申請時應據實填寫護照號碼、ARC 統一證號、工作權類型與到期日,並上傳相應證明文件;虛偽陳述或偽造文件者本平台有權不予核可或終止帳號。 外籍老師並聲明:(a) 將自行遵守中華民國《就業服務法》及相關勞工、稅務、外國人管理法規,本平台不擔任雇主、不為其辦理勞健保或扣繳稅款;(b) 工作權到期或效力消滅時,應於 7 日內主動通知本平台,否則本平台有權依工作權到期日自動將教師頁下架並暫停帳號;(c) 若因違反台灣勞動法規致本平台受主管機關處罰或第三人求償者,本平台有權對該老師追償相應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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